佛山市南海区卫生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宪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佛山市南海区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学校地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上金瓯“九竹岗”。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由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教学服务的教学类公办事业单位,具备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与培养目标: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贯彻落实《职教法》和广东省教育厅、佛山市委、市政府有关教育的政策,遵循“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教办学方针,负责培养本区域卫生专业人才和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同时积极搭建高考立交桥,适当为职业院校输送人才。
第五条 学校实行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相结合。学历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学制三年。
第六条 学校实行普通全日制教育的办学形式。
第七条 学校专业设置以护理、药剂专业为主。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
第九条 学校以“立德行健,自强不息”为校训,以“严谨求实,开拓进取”为校风,以“乐得求真,厚德笃行”为师风,以“勤奋好学,精益求精”为学风。
第十条 学校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根据国家教育部出台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行使下列职权:
1. 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 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3. 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 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中,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十二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1. 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执行上级指示,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2.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3. 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4. 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执行上级的课程计划和学校的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育工作。
5.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6.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继续教育、引进人才的层次,保证教育和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7. 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8. 逐步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9.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10. 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第十三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校长外出时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1. 在学校教职工中建立以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
2. 对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等所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决策。
3. 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3.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一次的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制度,必要时可以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校长及教职工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途径,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教代会每五年一届,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5.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学校教育工会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教育工会的领导,在学校中配合党、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为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加强教师师德规范建设,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第十六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1.分管领导,以书面形式提出所需商讨的重大事项。
2.校长组织校务会形成初步决策议案。
3.通过教代会、教职工会议或意见箱,收集师生反馈的意见。
4.校长组织校务会成员在教代会评议的基础上,形成新的议案。
5.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整改后议案进行审核。
6.通过教代会、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向师生公开或公示。
7.经公开或公示,确定无异议后,由校务会形成最后决议。
8.经一至七项程序后,交办校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下设学生处、教务(研)处、总务处、办公室职能处室;各处室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并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各处室职责如下:
1.学生处职责
(1)负责学生的德育工作、法制教育、综合治理、卫生管理及做好家校联系工作。
(2)制定学校德育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各班级德育工作进行宏观管理、考核、指导。
(3)负责班主任队伍建设和班主任工作的综合管理与考核,指导班主任做好学生的操行评定。
(4)指导各班级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生的奖惩工作。
(5)负责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报名注册工作,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时上报学生学籍。负责做好学生休学、转学、转专业、退学等审核登记工作,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6)负责学校学生健康教育、饮食卫生、疾病控制和校园保洁管理工作,组织学生健康检查。
(7)负责编写毕业生花名册,填写毕业生档案,审核毕业生资格,按时发放毕业证书。
(8)负责协调共青团与学生会的关系、指导学生会工作。组织全校性的学生文体活动。
2.教务(研)处职责
(1)负责日常教学的管理,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职业教育各专业组教学工作进行管理、考核、指导和协调。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教学常规管理考核工作。
(2)根据各专业部的岗位设置情况,向学校提供拟聘用教师名册,督促各学科组做好各项工作(包括各类教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组织、协调、指导各学科组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督促学科组对每学期教学工作进行总结。
(4)负责教学质量督查,特别是对教学工作全过程的督查和管理。组织学生评教,了解教学效果与存在的问题,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5)加强和完善电教设施管理,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督促专业学科组组做好操作室、实训场地器材的管理工作。
(6)组织好学校专业技能大赛及专业组参加校外的各种技能竞赛活动。
(7)负责职业教育产教结合的研究、教学工作,协调各专业组做好实习(实训)工作,指导专业部开展教学研究、总结交流。
(8)负责实施学校的学生的实习(实训),就业推荐、毕业生调查追踪。
(9)负责各专业组学生实习安排及具体实施,负责毕业生分配就业指导、思想教育。
(10)作好社会调查,提供医院、企业等各类用工信息,向学校提出专业设置意义与建议。
3.总务处职责
(1)制定适应学校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作计划、做好安全工作总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
(2)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师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安全工作。
(3)经常性组织开展安全保卫方面的检查督促和整改工作。
(4)加强安全保卫的装备、设备建设,提高抗灾害能力。
(5)负责安全保卫的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安排门卫值班。
(6)突出做好消防工作和负责安排全校性的活动和学校师生重要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师生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7)指导学校其它部门开展安全保卫工作。
(8)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固定资产账目,并对财产、物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9)负责学校的美化、绿化、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10)负责学校各种物资的采购、入库、出库工作。
(11)负责学校的供电、供水等的管理工作及水、电等设施的维修。
(12)负责对工勤人员的管理、考核、聘任等工作。
5.办公室职责
(1)编写起草学校学年、学期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负责全校性文件、制度、条例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协调各科室之间关系。
(2)协助校长处理日常行政工作,统一安排全校性例会,参加校行政工作会议,协助校领导检查各部门对学校工作任务执行情况并及时汇报。
(3)协助校长安排全校性的会议和活动,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督促、检查会议决议贯彻执行情况。
(4)负责对上级部门及领导指导的落实执行和督促检查工作。
(5)具体掌握全校的机构设置、人员定员。负责督促教职工的考勤和年终考核。
(6)经办校内教职工的调配、退休等工作;经办教职工转正、考核、职称评定、聘任和奖励工作,协助上级人事部门,建立健全教职员工人事档案。
(7)负责保管和正确使用学校印鉴。
(8)统筹学校宣传工作,负责学校对外宣传。
(9)协助校长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联络各部门工作,随时督查、考核各部门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议、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舆论监督,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职员、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自觉做到治学严谨,期初有计划,过程有记录,期末有小结,学年有专题总结或教育教学论文。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办学规模,核定编制,设岗定员,实行全员聘用制。教师、职员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教师培训或进修费用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给予核销。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师发展性评价的有关规定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并上报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离岗培训、解聘、辞退等处理。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进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为原则,学校应按照国家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中,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以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为己任。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不断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教学、生产实践、技术推广与社会服务紧密结合。
第三十一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大力推进实习(实训)课教学,积极开展教学研究,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科研工作。组织教师进行理论学习、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努力探索校本教科研的思路,开展校本教材研究。
第三十三条 认真抓好教学质量常规管理,抓实教学过程管理,改革教学评估方式。从常规教学、课堂教学、教案、作业、教学成果等几个方面对教师进行教学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纳入教师的晋级、年终评优中。
第三十四条 加强学校实践课管理,严格学生实习(实训)课操作规程,严防各种不安全因素在实践课上发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实践课程和综合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为目标,使学生逐步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求知、学会合作、学会健体。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各类教辅活动用具,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八条 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内外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社会实践能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九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备、图书音像资料、文体器材等,充分发挥学校教学硬件的教育教学功能。
第四十条 严格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转专业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全员育人的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社会、家庭、学校”工作网络,强化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全方位育人思路,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相关要求开足德育课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德育工作,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第四十三条 学校注重校园文化建设,在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实验楼、食堂等处,设置名言警句,优化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完善校园文件设施,发挥文化、环境育人作用。 学校团委会和学生会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班级工作考核评估试行办法》、《学生品行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评价、考核和管理,建立学生育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等规定,制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习管理制度,加强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刻苦钻研理论和实践知识,努力提高综合职业素养。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制度。
第七章 招生管理与就业服务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明确学校招生组职责,做好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坚决杜绝有偿招生和通过非法中介招生,不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招生。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做到真实准确,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二条 学校制定招生管理和就业服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国家财政全额拨款。学校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规范收费和财务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健全资助体系和监管机制,防范和杜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 学校做好校园总体规划,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满足发展要求,体现职业教育特色。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七条 学校做好资产的登记、使用、维护、折旧和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对教学设施,实习实训设施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创新后勤服务管理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六十条 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做好膳食、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学校总务处,配备保卫人员等若干名,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保障校内活动中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保障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加强学生实验、实习实训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悖,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佛山市南海区卫生职业技术学校校务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